加利福尼亚州北区法院裁定,根据《霍布斯法案》(28 USC § 2342),其被剥夺了管辖权,因此无法重新考虑联邦通信委员会(“FCC”)消费者和政府事务局作出的确认性裁定的有效性,与第四巡回法院在Carlton & Harris Chiropractic Inc. 诉 PDR Network, LLC, et al. 案中对类似问题的裁决相反。
地方法院根据撤销集体诉讼资格的动议考虑了这一问题,该动议是自 2013 年开始的诉讼中最新的一项,当时 True Health Chiropractic, Inc. 提起一项假定集体诉讼,指控 McKesson Corporation 通过传真(“传真”)发送未经请求的广告,违反了《电话消费者保护法》(“TCPA”)。
在诉讼的这个阶段,被告已经确定了三组原告,他们声称这些原 罗马尼亚电话营销数据 告明确允许接收传真。第九巡回法院此前裁定,其中一个组满足《联邦民事诉讼规则》第 23(b)(3) 条的主导性要求,而另一个组则不满足,但是,被告在先前提交的文件中附件 B 中确定的组是否具有主导性,将由地区法院在发回重审时决定。
在发回重审时,问题的关键在于 FCC 最近的一项决定是否要求进行个别调查,以确定附件 B 组的集体成员是通过在线传真服务还是传统模拟传真机收到广告。地方法院称这项决定为“ Amerifactors ”,考虑了通过“在线传真服务”收到的传真是否属于 TCPA 的管辖范围。FCC 对此作出了否定回答,裁定“有效接收‘通过互联网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的’传真的在线传真服务本身不是‘能够将通过普通电话线收到的电子信号中的文本或图像(或两者)转录到纸上的设备’,它不是‘电话传真机’,因此不在法定禁令范围之内。”
各方对Amerifactors一案中的这一裁决是否是对地区法院具有约束力的最终命令,从而是否能够证明该类别的认证被撤销有理有据存在争议。因此,法院需要决定《霍布斯法案》是否适用于本案,该法案将对 FCC“最终命令”的司法审查限制在上诉法院。最高法院在PDR Network, LLC, et al. v. Carlton & Harris Chiropractic Inc.一案中探讨了《霍布斯法案》是否适用于私人诉讼,但将该案发回重审,理由是第四巡回法院需要确定一项命令是具有法律效力的“立法规则”还是仅仅是建议性的“解释规则”。地区法院发现,最高法院的裁决“最终并未解决《霍布斯法案》是否要求地区法院遵守 FCC 对 TCPA 进行解释的特定命令的问题”。鉴于缺乏解决方案,地方法院决定,根据第九巡回法院的先例,它必须将Amerifactors视为权威法院,该先例禁止地方法院确定 FCC 最终命令的有效性。
这一裁决之所以引人注目,是因为第四巡回法院在三周前刚刚在Carlton & Harris Chiropractic Inc.案中裁定,由地区法院来决定对 FCC 裁决的尊重程度(如果有的话)。因此,加州北区法院的这一裁决凸显了联邦法院在这一问题上存在分歧。鉴于这两起案件的判决相反,这一问题可能会导致最高法院重新审查,然后再予以解决。无论如何,目前,对于 TCPA 案件而言,在任何特定巡回法院中,对 FCC 裁决的尊重程度问题仍然是一个不断演变的争议。
加州北区法院拒绝审查 TCPA 集体案件中 FCC 宣告性裁决的有效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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